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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的主动修改时机

您好: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PCT申请相关问题及复审无效业务相关问题,请您直接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分别选择国际申请组和复审无效流程组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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